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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槽检查重点告知

2010-11-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依据劳工安全卫生法第八条「雇主对于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具有危险性之机械或设备,非经检查机构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代行检查机构检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过规定期间者,非经再检查合格,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因此雇主除应时时维持所使用之危险性机械或设备皆在检查合格证记载之有效期限内使用,并保持其功能正常良好,安全而有效率的运转外,更应依相关法令要求事项加以确实执行自动检查,并接受检查机构及相关单位的监督。而检查人员执行危险性机械或设备检查工作时,除了应依相关法令规定事项检查外,对于自身安全及配合检查人员之作业安全更应加以注意,避免于检查作业中发生事故或意外,所谓「欲刮别人胡子,须先刮自己的胡子」,因此在要求危险性机械或设备本质安全而实施必要检查阶段中,检查人员绝不能忽略了自身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