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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与管理

2011-01-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疾病。据卫生部对15个省市的30个县区的乡镇企业职业病危害情况的调查,83%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其中60%的企业没有配备任何防护设施,90%以上的粉尘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在国有生产企业中职业病危害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我国职业病危害分布在30余个行业,其中以煤炭、冶金、建材、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行业职业病危害最为突出。职业病危害问题已成为威胁我国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古今中外的实践证明,职业病危害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各种损害可以通过实施预防措施予以避免和减少。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在总结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来所作的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的执行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采取前期预防的措施,即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实施“源头”管理,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与卫生审查制度。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都需要采用一定的技术、工艺、原辅材料等,而这些技术、工艺、原辅材料都可能不可避免地存在自身固有的危害,或在使用、生产过程中产生危害,从而对接触它的劳动者造成健康影响乃至损害,因此根据国内外防治职业病的经验与实践,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通过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对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在将来投产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效果等,通过识别、分析,进行预测性卫生学评价,以了解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别,其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行性。预评价报告对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别的判定、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与建议,可以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监管提供技术依据,也可以为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系统化、标准化、科学规范化提供依据,为下一阶段的设计提供必要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参考;根据预评价报告书对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别的判定,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是确保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在设计中得以落实的必要环节,以确保运行后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及该建设项目所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自《职业病防治法》施行以来,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开展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工作,许多建设项目能通过做好前期预防这环节,把好职业病防治关,实现了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与管理;目前全省取得乙级以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9个,可以满足建设单位开展这方面工作的需求,而且这些机构通过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工作,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卫生工作能力和水平不断得以提高,也进一步促进了这方面工作的开展,使这方面工作逐步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法治精神在实践中得以演绎。实践证明,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施工阶段分别做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审查工作,是一件事半功倍的预防措施,是防治职业病危害最有效、最经济、可行的措施,是职业病防治的首要环节,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建立完善这一措施,可以避免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不再走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实现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达到既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又保护了劳动者健康的目的。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通过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化学毒物、粉尘、噪声、振动、辐射、致病的生物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调查、检测与分析,对除尘、排毒、通风、照明等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辅助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分析,从而明确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以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所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的建议,根据该建设项目的特征提出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和防护的特殊要求。此项工作的开展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提供科学依据,也为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依据,也是一项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源头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措施。

  总结《职业病防治法》施行8年来,通过开展这方面工作得到的经验和体会,我们认为前期预防是防治职业病危害的首要环节,要切实做好这项工作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依法办事,首先,做好责任主体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自律,做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各环节的工作,把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到位;同时对建设项目负有监管、审批职权的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严格依法行政,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职,严格把关;各级人大要加强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失职、监管不力等行为要予以相应的责任追究,以维护法律的威严。通过建设单位加强自律,各有关职能部门认真依法监管,前期预防这一防治职业病危害的首要环节就一定可以得以落实,对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就不会再走先危害后治理、有危害难治理的老路,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就可以从源头上得以保障,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就可以得以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