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在编制年度生产和资金计划时,应将预防职业病和工业卫生方面所需的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3、加强防尘措施
(1)井下防尘
以湿式作业、加强通风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防尘措施。湿式凿岩放炮后喷雾降尘,运输过程湿式作业;加强通风,24小时连续作业的矿井,全面通风的主风扇连续运转,保证作业面足够通风量,独头作业和全面通风达不到的作业面,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辅助性防尘措施:入风巷道、回风巷道设水幕,以净化风源和被粉尘污染的空气;凿岩出渣前应清洗工作面巷壁,进风道、人行道及运输巷道的岩壁,每季至少清洗一次;接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阻尘率应达到1级标准要求,即对粒径不大于5um的粉尘,阻尘率大于99%。
(2)有条件的井下矿山企业,必须设置专业测风、测尘人员,定期检查测定。
(3)矿山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测风仪表、测尘仪器和气体测定分析仪器等,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校准。
(4)矿井通风系统应每年测定一次矿括主要巷道的通风阻力测定),经常检查局部通风和防尘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矿井总进风量,总排风量和主要通风道的风量,应每季度测一次,主扇运转特性及工况,应每年测定两次,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和风速等)每月至少测定一次。
(6)定期测定井下各个尘点的空气含尘浓度,凿岩工作面每月测定两次,其他工作面每月测定一次,并逐月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和向职工公布,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要每年测定一次。
(7)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高于0.5%,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不得超过0.5mg/m3。
井下作业点的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不得超过下表规定:
物质名称 |
最高浓度 |
一氧化碳CO |
30mg/m3 |
二氧化碳Co2 |
5mg/m3 |
二氧化硫SO2 |
15mg/m3 |
硫化氢H2S |
10mg/m3 |
含游离二氧化硅以上的粉尘(石英、石英岩等) |
2mg/m3 |
石棉粉尘及含石棉10%的粉尘 |
2mg/m3 |
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下的滑石粉尘 |
4mg/m3 |
(8)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宜超过90AdB(A),达不到噪声标准规定的作业场所,工作人员要佩带防护用具。
(9) 根据工作场所中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的规定,为作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10) 新工人入矿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不适合从事矿山作业、井下作业者不得录用。
(11) 职工的健康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要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诊断标准,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鉴定和复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12)应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管理,提供必要的卫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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