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要求
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总的要求是,在新建和改造过程中,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清除职业危害的设施,在工程项目竣工投产时,具备符合要求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
二、劳动场所的安全卫生要求
劳动场所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要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有严格的管理办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安全处置的设施。
三、对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要求
1.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符合劳动保护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2.使用设备对人身有危害和对劳动环境有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3.对容易发生危险的特种设备,必须进行严格管理,操作人员经过专门培训考核,方准进入操作岗位。
四、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安全卫生要求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不同于一般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帽、工作手套等),在一定条件下,当采取安全措施后还不能安全地保证员工安全、健康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们的使用是劳动保护措施中不可缺少的一项辅助性措施。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种类
(1)按照《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对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人员,工厂应分别发给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2)对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人员,工厂应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3)对在高空作业的人员,工厂应供给安全带。
(4)对从事电器操作的人员,工厂应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5)生产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工厂,应该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必要时应该设立防毒救护站。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和鉴定
企业对特种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必须定期检验和鉴定,失效的不准使用。
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质量,关系到能否起到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作用,因此,防护用品、用具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鉴定,取得合格证后方准生产和销售。
五、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定义
“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根据妇女生理特点对其中的劳动者所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广义是指一切与劳动有关的保护措施;狭义仅指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的特殊保护措施。
2.女职工现代劳动保护的原因
(1)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妇女由于生理上的原因,不仅在体质上与男子有差异,而且在体形、人体内部器官、呼吸方式上也有差别。因此,劳动法应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予以特殊保护,反对无视女职工生理特点而让她们从事违反生理规律的工种。通过劳动法调整,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由于女职工肩负着抚育下一代的光荣职责,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给予特殊保护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关系到女职工本身的安全和健康,而且关系到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3)女职工现代劳动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
关心女职工在劳动中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实行男女平等,是我们国家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
(4)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一直是国际公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如《保护生育建议书》和《妇女夜间工作公约》等国际公约,都规定了要保护女职工不得从事过分艰苦的工作及应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与待遇等内容。我国是国际社会的一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现代劳动保护。
3.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1)保障女职工劳动就业的权利
国务院在《女职工现代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工作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贯彻男女同工同酬原则
在旧中国,男女职工同工不同酬问题相当严重。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宪法规定,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都贯彻了男女同工同酬原则,保障女职工与男职工从事相同工作且工作质量和数量相同取得相同劳动报酬。职工的定级、晋级、奖金和津贴的发放都贯彻了男女平等、同工同酬的原则。
(3)女职工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
目前在一部分纺织企业中试行“四班三运转”制度,保障了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对有些工种试行缩短工作日。
(4)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职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此外,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四班三运转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这也是保护女员工身体健康的有效办法。
(6)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即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保护。
①经期即妇女月经期间
在此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高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②怀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③产期
产期即生育期保护,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假期届满后,应该给予恢复工作。
④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现代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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