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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有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或放射性材料的特殊要求

2011-08-1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某实验室从国外进口了一批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这批原材料没有中文说明书,只有外文说明书,外文说明书也没有翻译成中文,实验室的职业人员看不懂。因此,一直无法了解其产品特性、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也不了解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由于职业人员不了解上述情况,很可能使人体受到放射线的照射,随着射线作用剂量的增大,有可能随机地出现某些有害效应。例如可能诱发白血病、甲状腺癌、骨肿瘤等恶性肿瘤;也可能引起人体遗传物质发生基因突变和染色体畸变,造成先天性畸形、流产、死胎、不育等病症。万一人体在较长时间内受到超剂量限值的射线作用,还可能导致慢性放射病,造成以造血组织损伤为主的全身慢性放射损伤。

  一天,某职业人员通过阅读医学杂志,懂得了工作中的上述职业危害隐患,于是他向单位领导提议,将外文说明书翻译成中文,以便大家了解该批材料的特性、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只有这样,”这位职业人员对领导说:“我们才能知道安全使用这批材料应注意什么、应采用什么样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以及怎样制定应急救援措施等。”

  单位领导采纳了这位职业人员的建议,马上就请专业人士将外文说明书翻译成中文,并根据翻译过来的说明书中的要求,在该批材料包装上设置了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单位领导的做法,使职工产生了一种自身健康权益受到尊重的感觉。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一些职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比过去有了提高,发现单位在职业防护方面不到位就敢于大胆提出;同时,案例中的单位领导做得很好,能按照下述枟职业病防治法枠第26条的规定,及时纠正单位的不合法行为。

  我国枟职业病防治法枠第26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是关于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从下列几方面全面理解和执行这一法律规定:

  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主要来源,化学品毒性和放射性是人们难以从感官上辨别的。提供上述材料的,应当提供说明书,并且说明书必须是中文的。目的是让用人单位能够读懂,让每一个劳动者能够读懂,这样才能了解如何对该种职业病危害进行预防。这是针对实践当中,有些进口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全部用的是外文,使用者无法了解该化学品的情况,使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所作的规定。

  一般来说,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的特性。

  (2)该产品的主要成分。产品的职业病危害在产品的成分中可有所体现,因此,要求供应商必须注明产品的主要成分,这也是判断该产品有无职业病危害的主要依据。

  (3)该产品中存在的有害因素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即产品中存在的有害因素是化学因素、物理因素还是生物因素,以及这些因素所具体包括的内容。

  (4)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即安全使用这些产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5)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即对该种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应当采取什么样的防护措施,如何进行预防以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采取怎样的应急救治措施。

  (6)其他必须注明的注意事项。对于产品的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警示标识不能模糊不清,必须易于辨认。除此之外,包装上还应当有中文的警示说明。除产品本身应当有本条规定的标识和说明外,在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也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必要的标识,如危险品标识和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这里讲的首次进口,是指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其未曾在中国登记过的化学材料,即使同种化学材料已有其他外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进行了登记,仍被视为化学材料首次进口。

  这里讲的与职业病有关的化学材料,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材料。这里讲的国家规定,包括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4年发布的枟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枠。按照该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审批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时,对符合规定的,准予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并发给准许进口的枟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枠。经审查,认为中国不适于进口的化学品不予登记发证,并通知申请人。同时,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在依法经批准后,还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包括国家环境保护局发给的枟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枠等资料。

  国家已经制定枟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枠以及相关规章,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监督管理进行规范,所以对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进口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