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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预防

2011-08-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在职业健康科室已经够工作一个月的时间了,在此期间也跟着安监执法大队的统一行动进行日常检查,只是在检查的过程中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了职业健康的相关方面。到过水泥厂和面粉厂有的车间粉尘滚滚,使人透不过气来;家具厂、机械制造的喷漆车间,浓烈的油漆味熏得人头昏脑涨;在一些设备简陋的个体工厂、作坊,许多人正在用健康和生命换取着金钱。那么,面对职业危害,工人应该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呢?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患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中国职业病呈现五大特点, 1、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 2、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严重; 3、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 4、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危害往往被忽视; 5、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影响长远。

  如何尽可能避免职业病的危害要求采取措施,遵守操作规程

  要求用工单位健全防治责任制,工作场所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标准,要有相适应的设施,有害无害作业要分开;要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档案、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等防治管理措施;要提供防护用品。因此,如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劳动者可依法及时要求采取防治措施。当然,劳动者也应遵守防治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发现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申请

  防治法第四十条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可在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或疑似或确诊为职业病时,应及时报告。因此,如怀疑患职业病,应及时诊断。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诊断有异议的,可申请鉴定。不服鉴定结论,也可申请再鉴定。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有关材料。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诊断为职业病。鉴定后,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在确诊一年内,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自己或直系亲属或由工会组织直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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