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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防治职业病方法精粹

2011-11-1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巴西

    1.职业病界定更为宽泛。

    “重复性劳动损伤”或由有毒物质造成的呼吸道疾病等,都自动被认定为职业病。

    企业有专门医生或者合同医院。由专门医生或合同医院的医生检查后可以出示证明:如果没有,则由社保部门指定医学专家认定。

    2.职业病患者有权要求治疗,造成的伤害将经济补偿。

    患上职业病的职工有权要求治疗。如果造成的伤害迫使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从事类似工作或者必须减少工作时间和强度,甚至永远丧失某种工作能力,他们可以要求得到金钱补偿。

    德国

    1.工业医学培养专业企业医师。

    针对工厂事故和职业病,德国许多高校都有开设相应专业培养工业医学医师。他们大部分在企业担任企业医师。

    企业医师必须具备法律基础,懂得《职业病规定》、《事故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健康保护问题上向企业主和就业工人提供建议,对工人进行体检并进行工业医学评价。

    2.严格的职业病管理。

    按职业病种类建立职业病名单。一些在名单中未作规定的疾病,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疾病与长期从事的工作有关,也可得到相应赔偿。

    同时辅以监督制度。职业联合会负责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监督企业以及鉴定企业医师的诊断结果,在发生,法律纠纷时,有义务查明真相。

    3.监督管理,分工明确,职能清晰。

    德国劳动安全领域存在着双轨制,劳动保护(指职业病防治)与事故预防分属不同机构管理。

    行业公会负责事故预防,并负责管理工伤保险,各行业公会的技术监察员负责事故预防监督工作:劳动保护工作(职业病防治)由国家负责,国家行业监督局的监察员负责监督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行业监督局和行业公会密切合作,监督管理,分工明确。

    4.经济手段防治工伤事故与职业病。

    根据企业的风险和工伤事故发生情况,调整企业缴纳保险金的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从而激励和督促企业改善安全生产状况,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

    同时从保险基金中专门支出经费,为企业开展预防工伤事故与职业危害的服务,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

    5.强制定期检查,更换工作岗位。

    新工人要进行劳动健康检查,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对可疑职业病患者,雇主有责任为其更换工作岗位;对健康已受到一定损害的人员,雇主要承担对其进行转业培训的费用。劳动健康检查费用由雇主承担。

    6.面向雇主、雇员开展免费安全教育培训。

    行业公会设立了22个培训中心,在培训中心、流动培训车、企业内部及地方的培训中心通过电视、微机等工具为雇主、雇员提供基础和劳动安全教育培训;技术监察员担任安全计划和大学里的讲师。参与培训的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培训、交通一律免费,经费由行业公会在工伤事故预防经费中列支。同时法律还规定所有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都必须参加培训。

    7.煤矿行业的职业病防治。

    德国煤矿企业均配备有先进的设备,采取了有效的预防火灾的措施,比如配备CO检测设备、井下自动灭火器,为保障生产安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专业的防尘技术措施也保障着矿工的健康。他们非常重视矿工自救,为矿工配备有自救器,每个矿业公司都有救护队,煤炭员工经过培训后兼职救护队工作,各种训练和救护设备非常完善。

    在德国,煤矿工人在真正下井工作之前,必须接受至少3年的培训。如果煤矿出现任何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煤矿警察有权中止一切煤矿生产活动。总体来说,是先进的技术装置和人员培训防止了生产事故的发生。

    8.职业病诊断。

    德国的职业病防治具有层级制的特点:劳动卫生主管部门诊断后向职业协会提供诊断意见,职业协会若提不出否定证据,则同意劳动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美国

    1.跟踪危险程度高的工作场所并强制实施保障。

    美国职业安全局跟踪具有严重、故意或反复违反相关规定的雇主,重点关注伤害事故率和职业病发生率最高的工作场所的实施效果。

    2.普通医生可做职业病鉴定,治疗纳入医保。

    美国没有政府设立的职业病鉴定机构。任何普通执业医生,甚至家庭医生,都可以在法律上对职业病的进行诊断。

    美国把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纳入了劳动者医疗保险体系,同时接受政府劳动部门及司法部门的监督和仲裁。

    3.大学和医学院设职业病医疗专业。

    美国许多大学和医学院有专门的职业病医疗专业培养这方面的专门人才。

    4.立法规范,严惩违反工作场地安全条例的企业

    美国国会于1970年通过了《职业安全卫生法》,从雇主的职责、雇员的权利和监督管理三方面叙述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要求为全国工人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并制定工作场所安全与卫生标准。

    布什政府曾出台过一系列修订的政策,赋予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更大的权力来惩罚那些违反工作场地安全条例的企业。

    日本

    1.定期体检,重视防治研究。

    各市建立健康管理中心,一些企业还有自己的健康管理会馆,不只针对职业病,还开展成人病的定期检查。

    开展多方面防治研究工作:人与机器、人与环境、劳动生理、劳动环境及成人多发病研究。在职业病的科研上,集中力量探讨尘肺、矽肺。

    2.日本产业医学综合研究所开展先进而细化的研究。

    机构设置分为六大部,主要通过科研来监测、评估、消除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其中,健康危害预防研究部负责职业病病因的调研,以及职业病早期发现所需检查指标的开发:有害性评估研究部负责开展作业环境是否存在有害因素危害健康的调研等。

    3.对尘肺人员完整的健康诊断与分类管理。

    企业职工有完整的健康诊断:包括就业时的健康状况诊断、定期的健康状况诊断、定期以外的健康诊断、离职时的健康状况诊断。

    对接尘人员的X光胶片及生肺墒诊断结果记录必须保存7年。另外,职工离职时及离职后接受三次管理,及时公布健康管理手册,每年提供一次健康诊断的机会。

    意大利

    1.劳动者享有强制性职业伤害保险。

    意大利劳动者享有强制性职业伤害保险:全民基本医药保险与强制性职业伤害保险。

    2.国家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由劳动部所属的职业伤害保险局专门负责监管:同时,临床医生在日常出诊过程中,如发现疑似病例必须依法上报。

    3.完善的职业安全监督管理。

    卫生局职业卫生安全监督兼具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职能,有权进行立案调查。

    英国

    1.政府投入。

    英国安全与健康委员会和安全与健康执行局每年拥有500多项科研项目及大约3400万英镑科研费用,同时鼓励社会上其他科研部门与单位参与。

    2.立法约束。

    1974年颁布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从雇主的职责和权力、雇员的权利、生产安全与健康的管理体系和制度、科研框架、监督管理等方面叙述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3.学校课程加入职业风险教育。

    普及风险意识教育,在全国学校课程中加入职业风险教育。

    4.以经济手段约束企业。

    通过英格兰新的“小企业服务”和苏格兰、威尔士的类似结构以及建立补偿方案,更有效地约束小企业。

    5.政府与民间机构、协会相结合。

    机构有安全与健康委员会和安全与健康执行局,安全与健康委员会负责监督安全与健康执行局。

    执行局中的现场执行部门要协调事故,开展医疗服务,进行法律援助。同时,民间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培训和地方企业委员会、工会和公民指导局(免费帮助个人履行其权利和义务)职能分工明确,使保障力度加大更加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