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 验收 检测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我国政府曾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须进行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审查与评价,即所谓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与评价重点是在设计与验收阶段。目前在开展这项工作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我们仅就竣工验收阶段的有关职业卫生评价方面的问题加以探讨。
一、验收内容
一个建设项目竣工后,要经过有关方面的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有关职业卫生方面内容的验收是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审核、检测和评价,其内容包括有关生产性有害因素产生的种类及剂量,总平面布置及设备布局,厂房建筑设计、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车间工作场所采光、照明,生产、生活辅助用室,应急、急救及个人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等。
据我们对近年工作中的100个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验收评价资料的抽样统计显示,对有害化学物质的检测多限于常见的几种至几十种;在生产性物理因素的检测中多限于生产性噪声。对其他方面的评价基本上未开展,远远不能满足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可见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还有很大的局限性,显然须进一步加强这一工作的深度与力度。
二、验收评价中的检测
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正确检测直接关系到建设项目的验收结论,因此对检测项目、检测点及采样方法的确定是很重要的。
检测项目的确定应根据设备、原料、产品、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种类来确定,按设计卫生标准及有关检测规范要求,测定点应是在工人观察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即“工作地点”)。但在实际工作中所出现的生产现场(车间)并不完全一样,大致有以下几种形式:(1)常见的有门、窗、围墙、房顶的厂房,生产设备在车间内,操作者停留在设备附近,活动范围较小。(2)车间不设围挡,但有顶棚(暂称半露天车间或称半露天作业),工人工作活动范围较小,特点是车间为半露天状态。(3)没有围墙,没有顶棚,生产设备完全露天设置,工人生产操作地点主要是在远离现场的控制室,并定时到生产现场巡视,在巡视中也有若干经常、定时停留的地点。
按照现行规定,对于露天作业工人在巡视过程中经常、定时停留的地点其化学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是采用车间卫生标准予以评定,但车间卫生标准限值一般都显著地宽于环境大气卫生标准值,例如SO2,车间卫生标准限值宽于环境大气卫生标准值30倍;苯乙烯,宽于大气标准值4 000倍。可见采用车间卫生标准限值作为露天作业地点的评定依据显得有些过宽,不利于环境保护,而采用环境大气卫生标准又似乎过严。作为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露天作业应采用什么样的卫生标准限值,仍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
露天作业地点的有害化学物质浓度受外环境气象因素影响甚大,特别是受风的因素影响尤甚,如风速、风向的经常变化,可以使检测结果相差悬殊,甚至是相反。因此对验收检测的气象条件应有一个限定,比如雨、雪或风速在2~3级以上的情况下不进行检测等,这样所得的结果更加接近实际,也有一个比较、评价的统一基础。
三、验收评价的判定
对一个建设项目验收有关职业卫生评价的内容很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部分:(1)有关生产车间、设备的布置。(2)有关生产性有害因素防护措施的效果。(3)有关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控制情况等。而每一部分又包括许多指标和要求。如果所有验收指标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判定验收通过当无问题,但是当一部分指标合格而一部分指标不合格时(如大多数指标合格,少数指标不合格或与此相反等)如何下结论?通过验收还是不通过验收?有时还会遇到有些生产性有害因素按现代的科学技术尚没有理想的治理方法,尚无法达到卫生标准时怎么办?验收通过还是不通过?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遇到这种情况往往是人们主观商定,“通过验收”或“基本通过验收”以满足企业及有关部门急于投产的需要。这种通融、灵活的作法看来比较合乎情理,但对于职业卫生工作逐渐走向法制化管理的今天,这种做法则不符合法理。
为了解决上述矛盾,一些人主张采用综合评价方法,以指数表示。例如卫生部公布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中,对某一单项指标检测结果是否达标以指数Pi≤1为判定合格的标准(公式如下):
(公式1)
式中:Pi——某测试点单项指数;Ci——某测试点实测数据平均值;Si——某测试项目卫生标准。
由计算式可见指数Pi≤1,实际上就是检测结果不超过卫生标准限值即为合格。
对同时存在多项有害因素时以综合指数(I)表示(见下列计算式),作为判定是否合格的标准。综合卫生评价级别见表1。
(公式2)
式中,I——综合指数;(Pi)max——最大单项指数(各Pi值中的最大值);Σ(Pi)——各测试项目单项指数之和;N——同时作用的监测项目数。
表1 综合卫生评价级别
综合指数I 评价分级 综合评价卫生预评价标准
≤1.0 Ⅰ 合格
1.0~1.2 Ⅱ 基本合格
1.2~1.5 Ⅲ 限期治理
>1.5 Ⅳ 不合格
应当指出各项职业性有害因素对机体可能造成有害影响的权重和特点并不一样,差别甚大,不应同等对待,而且也可能发生某项有害因素严重超标,而综合指数仍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现象。例如某作业环境中同时存在噪声和多种化学毒物时,噪声强度120 dB(A),其Pi值为1.3(120/90),若同时存在4种化学因素,其Pi值为0.4,那么根据公式2计算,综合评价指数I值为0.9,应判定为合格,实际上120 dB(A)的噪声绝大多数接触者不能忍受,并可在短时间内损伤接触者的听觉功能。在同类多种有害因素的情况下同样也存在类似问题,因此以综合指数作为判定验收合格与否显然不太合理,也不能充分保障卫生安全。再者“基本合格”、“限期治理”视为验收通过还是不通过,也不明确。当然,采用综合指数方式作为对生产环境职业卫生质量的评价方法,评价其卫生质量优、劣程度是可以的,作为行政执法或验收评价的验收标准不够妥当。
对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而言,我们认为对于目前科学技术有办法治理的各项生产性有害因素均应以国家卫生标准为依据,符合者判定合格,通过验收;任何一项不合格者,不通过验收。对于目前科学技术尚无法治理的项目,其剂量又超过卫生标准限值,如配备相应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也可通过验收,这样既符合法制管理要求,也较为切实可行。
作者单位:赵容(100020 北京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赵宇(100020 北京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于永中(100020 北京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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