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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职业危害防治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2012-10-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权利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必然导致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危害防治的义务。而且,《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也详尽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现归纳成以下几点:从源头上控制职业危害、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做好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制定操作规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实行“四个配备”,落实“五项制度”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控制(从源头控制)。从源头控制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预防职业危害三级预防里的第一级预防,从源头对职业危害控制,从而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包括四个内容:

  1、职业危害预评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职业危害防治专篇: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4、职业危害效果控制评价: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起一种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使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责、权、利,要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标,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目标、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惩办法,要从基础工作抓起,常抓不懈,搞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三、做好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必须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在患职业病或者受工伤后及时获得医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服务,保障劳动者本人或遗属在生活发生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解除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同时降低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的风险,也有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五、制定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

  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或车间),用人单位要制定操作规程,并将操作规程挂贴在车间或岗位醒目位置,或在车间的公告栏里,让劳动者容易看到,规范操作者的行为,是用人单位管理者和劳动者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是消除或降低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造成影响的管理手段和技术保障措施,也是避免职业危害事故的重要环节之一,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并监督操作者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六、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用人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组织应急处理、病人救治、财产保护的程序、方法和措施,有利于及时控制事态,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应当在车间或厂内醒目位置设置的公告栏里进行公告。

  七、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

  用人单位能够通过职业健康档案及时、准确了解本单位职业危害现状以及职业危害防治落实情况,从而为本单位科学的防治职业危害提供可靠依据。职业健康档案包括的内容很多,主要包括六个方面: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档案;2、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档案;3、职业健康管理实施档案;4、职业健康教育档案;5、职业健康监测档案;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八、实行四个配备

  1、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目的是消除或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如通风、排毒、除尘、屏蔽、隔离等设施的配备。如何配备,应当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情况确定,可以单独配备,也可以综合配备。如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较低,工人密度小,则可采用自然通风设施;如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较高浓度的粉尘,则采取系统的机械通风和除尘设施;如工作场所存在强度较高的放射线,则应采取防护屏蔽和隔离措施等。总之通过配备防护措施,降低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的浓度或强度,使之符合国家标准,从而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

  3、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个人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个人随身穿(配)戴的防护用品。虽然工作场所配备了防护设施,但仍不能百分之百地保证劳动者健康不受影响和损害,所以仍应为劳动者配备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免受伤害的第一防线也是最后一道防线,所以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非常重要,这一点应该引起企业重视。一般而言,个人防护用品可分为防护帽(高空作业、搬用作业)、防护服、呼吸防护器、防护口(面)罩(喷漆作业、打磨作业)、护耳器(防护耳塞(噪声作业))、防护眼镜(电焊作业)、皮肤防护用品等七大类。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要求,并且要经常维护保养,例如耳罩、口罩、面具用后应用肥皂清水洗净,并用药液消毒,晾干;过滤式呼吸防护器的滤料要按时更换,药罐不用时应将通路封塞;防止污染的工作服用后集中处理清洗。

  4、配备应急救援设施;

  用人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指有毒有害气体、毒物、强腐蚀物质、刺激性物质、射线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急性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即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洗眼器、喷淋装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九、落实五项制度

  1、落实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以用人单位名义颁发的有关职业健康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包括: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职责、职业健康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人诊疗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与奖惩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2、落实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包括五个方面。

  (1)合同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公告栏告知: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培训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5)健康监护告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

  3、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4、落实职业危害检测评价制度

  5、落实职业危害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十、其他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1、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2、履行对未成年工、妇女等特殊从业人员的特殊保护义务;及时对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救治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