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做到职业病规范诊断和处理。
(2) 内容和方法
a. 职业病诊断应按国家《职业病诊断及处理原则》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b. 职业病诊断实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和集体诊断的原则。
c. 从事职业病的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并取得资质认可证。
d. 诊断单位应向患者单位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报送确诊的诊断结果及名单。
e. 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及劳动能力鉴定按《职业病诊断及处理原则》、《劳动能力鉴定规范》、《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执行。
f. 职业病患者的定期复查。地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本辖区职业病患者的定期复查和再确认;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协助本辖区内有职业病患者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患者的定期复查和再确认。
(3) 结果与评价
a. 职业病诊断、处理情况;
b. 职业病复查与再确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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