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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鞋企业职业病的预防、诊断及待遇

2012-10-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制鞋企业管理者如何预防职业病

  ㈠企业自身职业卫生管理

  ⑴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工人做好职业卫生预防工作。

  ⑵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落实责任制到车间、班组和个人。

  ⑶建立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将卫生部门监督检查、检测结果和卫生学评价意见等资料存档保管。

  ⑷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告知生产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效果,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⑸加强胶水、清洁剂等化学品的使用和保管的管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在使用岗位张贴警示牌,告知使用者该化学品的毒性、防护要求和应急处理措施。胶水和清洁剂等化学品要统一存放在仓库,按需领取,并加盖防止挥发。用完的胶水桶要及时妥善处理。使用制鞋胶粘剂含苯量应低于1%。提倡使用低毒胶水和清洁剂。

  ⑹依法为每位工人办理工伤保险。

  ㈡卫生防护设施基本要求

  ⑴车间布局设计要合理。有毒有害作业与和无毒无害作业要分开,尽量减少有毒有害作业接触人数。如喷油和刷鞋胶工序应与针车、包装等工序完全隔离。

  ⑵安装完善的通风排毒防护系统,作业场所生产环境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岗位需安装局部的抽风排毒装置。如喷油工序应安装水帘式排毒柜,檬鞋刷胶和成型线中段工序要安装排气罩,经净化处理后排出车间外。局部排毒装置应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各种形状的排气罩、通风管道、通风机、净化装置和排出口。局部排气罩以密闭式为主,如不能采用密闭式时,可采用旁侧式或其他形式。

  密闭式排气罩计算公式:L=V×F×3600(m3/h)

  式中:L-排气罩的排风量(m3/h);V-排气罩罩面控制风速,一般取0.5~1.5m/s;F-风罩横断面面积。

  制鞋车间除安装局部抽风排毒装置外,还应进行全面的机械通风。采用抽风与送风相结合的效果较理想。机械通风装置需根据车间的体积和产生有毒物质的量及车间有害物浓度来决定通风量及风机数量。

  通风换气量计算公式:L= ×3600(m3/h)

  式中:R-系数,取3~10;X-室内有害物质散发量(mg/m3);Cz-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mg/m3);Cj-进入室内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mg/m3)。车间容积小于20 m3的,必须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小于30 m3的新鲜空气量。

  ⑶定期检测工作场所

  企业自测和卫生部门的监测想结合。目的是为了及时掌握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治理,防患与未然。

  ⑷需扩建、改建(包括革新、挖潜、改造)生产性建设项目时,做好劳动卫生防护工程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卫生学评价审查;工程竣工后,经卫生部门竣工验收才正式投产。

  ㈢做好从业人员的职业性健康体查工作,为每个工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个人档案。

  ⑴就业前职业性健康体查

  检查目的:①确定受检者是否适宜从事该项作业,即检查有无职业禁忌症或患有早期职业病;②建立健康档案,为就业后定期体检追踪观察以及诊断职业病留下健康状况的基础资料。③避免厂方招收已患上某种职业病的工人入厂。减少劳资纠纷,维护劳资双方的利益。

  ⑵定期职业性健康体查

  检查目的:①了解和掌握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工人的危害程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治理。②检出早期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者,通过及时调换工作岗位和早期治疗,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保障企业生产可持续健康发展。

  ㈣申请办理《劳动卫生许可证》。

  1994年修订的《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规定对企业实行《劳动卫生许可证》制度,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有害作业场所颁发《劳动卫生许可证》。

  如何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企业应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领取《劳动卫生许可证申请表》,认真填写后递交卫生部门审查。卫生部门将派卫生监督员前往生产场所进行现场监测、提出卫生学评价意见,并依法按《劳动卫生许可证发证标准》审核发证。

㈤发生职业中毒事故的处理

  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

  二、鞋厂工人如何预防职业病

  ㈠参加就业前和在岗的定期职业性健康体检,了解自身的健康状况,避免发生职业中毒。

  ㈡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掌握预防职业中毒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㈢在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工作坚持戴手套和佩戴活性炭防毒口罩,不裸手直接接触胶水、清洁剂等化学品。

  ㈣茶杯和饭盆等生活用具不存放在车间,不在车间饮水和进食。

  ㈤不长时间连续加班。

  三、职业病的诊断和职业病患者的处理

  ㈠职业病种类

  不是所有与职业有关的病都属于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要害因素引起的,由国家规定所列入职业病范围的疾病,又称为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前,我国职业病分为九类(⑴职业中毒;⑵尘肺;⑶物理因素职业病;⑷职业性传染病;⑸职业性皮肤病;⑹职业性眼病;⑺职业性耳鼻喉疾病;⑻职业性肿瘤;⑼其他职业病),共102种疾病。

  ㈡职业病诊断

  目前我国职业病诊断是实行国家、省、市三级管理,只有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分别设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和各地级市的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市卫生防疫站内。职业病诊断鉴定组成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成员来自当地各医疗单位的职业病专家。非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出职业病的诊断。

  职业病诊断需要综合职业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及生产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经综合分析后,根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由职业病诊断鉴定组成员集体诊断。确诊职业病后,由职业病诊断组发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交患者或患者单位,作为职业病患者享受职业病待遇的法律文书。

  ㈢职业病人的处理

  按国家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或休养期间以及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或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均按工伤待遇处理。

  我省在1998年颁布了《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职业病属工伤,应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疗期间所需各项医疗费用(含挂号费、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普通床位费、就医路费等),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百分之七十,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支付百分之三十。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三分之二。转往外地治疗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被保险人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从工伤医疗开始,至被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的工资,由单位按被保险人原标准继续发放,不得减发。原工资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百分之六十发放。

  3、医疗终结被鉴定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①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级 二十四个月二级 二十二个月

  三级 二十个月 四级 十八个月

  五级 十六个月 六级 十四个月

  七级 十二个月 八级 十个月

  九级 八个月十级 六个月

  ②残疾退休金。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办理残疾退休手续,残疾退休金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或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依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

  一级 百分之九十二级 百分之八十五

  三级 百分之八十四级 百分之七十五

  4、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单位不能辞退,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本人要求辞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计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5、医疗终结或被鉴定残疾等级后,旧伤复发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期间的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残疾等级发生变更的,从鉴定生效之月开始改领相应等级的待遇,其中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按新的等级标准补发差额。

  四、有关国家法律法规

  1995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97年卫生部发布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