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有关文件规定
1、《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文)(以下简称“101号文”)。主要内容:
在101号文中,即明确上市环保核查的目的是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
101号文确定了环保核查的对象是从事冶金等13个重污染行业的申请上市的公司或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对这两类公司分别提出了核查要求。规定了环保核查申请条件、核查程序,并初步确立了环保部和省级环保部门分级审查机制。
2、《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下简称105号文)。主要内容:
(1) 针对上市公司组织结构复杂的特点,规定环保核查范围为申请核查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下属的从事101号文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
(2)明确环保部和省级环保部门的分工:按照101号和环发[2004]12号文规定,明确从事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和跨省从事其他重污染生产经营的公司,由环保部负责环保核查。
(3)理清环保核查程序。明确由环保部负责核查的公司,应准备哪些申请材料,向环保部提出核查申请,同时抄送其核查范围内各企业所在省级环保部门。环保部在公司应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省局文件齐备后,才正式受理核查申请。
同时,对公示的时段和公示方式做了进一步的阐释,规定“环保部完成核查后统一进行公示,在环保部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10天,同时在相关省级环保局(厅)、企业所在地地级及以上市级环保局的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公示10天。 ”
3、为加强对地方环保部门和环保核查技术支持单位的指导,2007年9月26日发布了供上述人员核查中参考的《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4、《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主要内容:
(1)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严把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关口,健全专家审议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以及相关技术单位的培训,拓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省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2)环境部将按照上市公司环境信息通报机制,对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及时、准确地通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分为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两种。
出现“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等7种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广大股民、媒体和社会各界有权举报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国家鼓励上市公司定期自愿披露其他环境信息,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环境责任。
(3)环境部将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研究与试点,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制度。
(4)各级环保部门将加大对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上市公司的环境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5、《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主要内容:
该文件提出的要求是环境保护核查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对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中国证监会明确要求将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的环境保护核查意见作为受理申请的必备条件,即“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和跨省从事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首发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部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相关意见的,不受理申请”。
6、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旨在引导各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重视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是我国证券管理机构和证券市场对我部构建绿色证券市场政策的积极回应,是推动我国上市公司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义务的有益实践。
主要内容:鼓励上市公司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要求上交所上市公司依照环发[2008]24号的要求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强制性和自愿性环境信息。
二、环境保护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程序
1、公司拟首发或再融资需通过我部环保核查的,应根据环境保护部有关文件和规定,委托有环境部认可资质的单位(该单位应有与申请公司从事的重污染行业相对应的资质和技术人员)编制环境保护技术报告。
2、公司向环保部提出核查申请,同时提交技术核查报告和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上市或发行证券方案。同时报电子版(光盘或u盘,存档不退)。为方便申请环保核查公司提交材料,并给予及时的咨询、指导,我部在东门受理大厅安排了专门的上市环保核查受理岗位,设有专门工作人员。电话是66556089。
核查申请应以公司正式文件提出,并附公司概况(公司名称、地址、主营业务、所属企业基本情况、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上市范围内企业名单及其与母公司的关系等)、上市或再融资募集资金拟投向项目和拟募集资金数额、公司核查时段内环保投入情况和重大环保事件等内容。鉴于相当一部分公司在申请环保核查时上市方案或证券发行方案尚未形成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定稿,可以将已确定的上市范围内企业名单、募集资金投向情况和核查时段内公司重大环保事件等内容在核查申请文件中说明,我部也可以受理。提交的申请中应明确抄送的各省级环保部门。
公司提交的核查申请、技术报告和上市或发行证券方案中确定的上市范围应与公司最终上市范围相同。如在我部核查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进行说明;有较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核查。技术报告编制单位应向申请公司强调这一点,减少申请受理后又撤回申请,或者核查后又变更上市范围情况的发生。
3、公司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材料的同时,将该申请和材料抄送核查范围内各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相关省级环保部门收到核查申请和材料后,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查,并向环境保护部出具审查意见,按照公文交换渠道送达环境保护部。
核查范围内企业按105号文第二条认定。
4、公司的核查申请和材料、相关省级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完备后,环保部正式受理。
5、环保部受理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基本符合环保核查要求的,经主管部领导批准后,进入公示程序;经审查尚有问题待查明的,函告申请公司必要时抄送技术报告编制单位,请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或补充材料说明有关情况;经审查不符合环保核查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
6、我部将上市环保核查结果在部网站和相关省局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为扩大公示的范围和途径,从2008年1月开始,我部还增加了在中国环境报和核查范围内各企业所在地地级及以上市级地方政府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公示上市环保核查结果的环节。对于公示期间群众投诉的,我部将予以调查核实。
7、结合每个公司的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经部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将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并抄送相关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核查公司。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公司或直接函告中国证监会。
三、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主要内容
对于首发申请上市的公司,环保核查的时段为正式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同前者;如属于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则核查时段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以发文日期为准)。
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环境保护核查的工作程序要求,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主要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
1、核查时段内新、改、扩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附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2、核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保审批文件、“三同时”竣工验收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列表的方式,按环境介质逐一列出环境监测内容、及其他环保要求,根据现场核查结果说明执行情况)。
3、对于未按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相关要求执行的,要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并依法提出整改建议和整改方案。
4、在核查时段内项目没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或“三同时”验收制度的,申请者应立即履行相关的环保管理程序。
在核查时段之前存在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除如实反映该违法情况外,申请者应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向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环保调查和验收。
(二)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
1、申请者应达到的要求: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2、查阅申请者下属各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排污申报登记表、当地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明,以及环保主管部门发出的缴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
(1)核查时段内企业报送环保主管部门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中污染物排放情况;
(2)当地环保部门向企业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
(3)企业出示的有效的污染源监测数据,以及满足排污许可的情况;
(4)依法缴纳排污费的情况(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和排污缴费单据统计表);
企业所在地未实行排污许可和申报登记的应予以说明。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得到落实。完成各级环保部门给企业下达的其它污染物总量指标。
2、逐一了解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是否是主要污染物减排对象,对于属于减排对象的企业,逐一载明:
(1)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附当地环保主管部门下达的减排任务通知书);
(2)企业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情况,附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措施。
如果没有总量减排任务,应由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四)污染物排放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核查污染源的位置及配备的相关设施,并查阅有法律效力的环境监测报告。(1)污染源设置的规范化以及自动监控系统(技术报告中说明国家、地方环保部门对核查企业的要求,以及企业的执行情况)。
(2)依据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的定期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验收监测数据,分年度评价核查时段的各污染源排放达标情况(定期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对达标评价结果不一致时,应取定期监测数据评价结果)。
(3)排放设施不规范、环保设施运转但不能稳定达标的情况,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目前是否已经采取了工程措施;未采取措施的,申请者应该制定整改方案;正在实施整改措施的,应说明进展情况。
(五)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和危险废物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无害化处置达到100%。
2、按不同类别废物进行核查,包括现场核查临时和永久贮存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应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完备及运行,查阅有关废物综合利用和转移的记载;准确地说明废物的最终去向。(1)核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方法。属于综合利用的,应说明综合利用的方式。
(2)配备填埋场的,应说明填埋场配套环保设施完备情况和使用情况。
(3)有焚烧处理装置的,应说明焚烧处理装置的合法性(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尾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4)对于有控制距离要求的固废处置设施,应说明周边的环境条件,并确认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5)场内使用临时贮存设施的,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6)产生危险废物而又不具备自行处置能力的企业,附接收危险废物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7)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方式,立即整改,并附整改措施或方案。
(六)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2、逐一进行现场核查,并应确认现场核查期间各生产经营企业是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环境保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如发现环保设施存在停运、闲置的现象,应向申请者了解具体情况。
(1)根据核查时段内环保设施的运行、维修记录,现场确认环保设施的完备并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
(2)核查环保设施的工艺、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设计和实际处理效率;确认环保设施处于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状态。
(3) 对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未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正在采取的工程措施、效果等。
(七)不使用违禁物质与符合产业政策情况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产品、副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使用的工艺、设施等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
2、通过查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产品和副产品清单,确认不含有或未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现有使用的工艺、运行的生产设施是否有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或淘汰的工艺、装置。
专门说明融资投向项目(包括在建项目)与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环保要求的相符性。
(八)企业环境管理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2、查阅企业的组织机构架构图,确认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配置的人力资源;对于使用、生产、加工、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补充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预案的核查。
(1)核查企业环境管理机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档案管理情况。
(2)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说明重大危险源及分布,环境风险管理与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应确认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说明在环保核查时段内重大环境风险事故及处理情况。
(3)对于环境管理机构、环境管理制度、环保档案不完备的,应提出整改措施。
(4)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装备未满足要求的受核查企业应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
(九)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模范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查阅企业的有关环保档案材料、并由当地环保部门出具证明文件,说明核查企业是否受过环保行政处罚、是否发生过环境纠纷、以及发生过针对企业的环保诉求信访或上访,以及其他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对出现上述违法违规情况者,应详细说明处理结果,并附相关材料。
四、对环境保护技术报告编制单位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提交的环境保护技术报告是环保核查的关键性技术材料,应该能完整地、真实的反映申请者在核查时段内的环境行为。为此,要求环境保护技术报告编制单位应逐一地对申请者下属各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对在现场期间收集的各方面信息进行一致性分析:(1)逐一进行了现场核查,报告中记录现场核查结果是完全真实的;(2)对于任何一个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报告中载明的信息是完整的;(3)各相关核查内容在时间、数据、执行标准等方面不存在相互矛盾。
(一)纪律要求
1、核查事宜咨询:
关于核查的规定和程序全部上网,供公众查询。各单位无法解答的问题电话咨询010-66556089,或发邮件至csc@sepa.gov.cn。
目前,除在环境保护部东门行政大厅受理外,各单位不宜自行或带企业来环境保护部送材料、咨询,不得为企业请托关系干扰正常的环保核查。
2、技术报告编制单位或者其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要求,坚持廉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如下行为准则:
1)报告编制机构及技术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技术报告结论负责;
2)建立严格的技术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责任,落实技术报告质量保证措施,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3)必须依照有关的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技术报告;
4)应当为企业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5)在工作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实施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6)不得进行其他妨碍环境保护核查工作廉洁、客观、公平、公正的活动。
3、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企业环境保护核查、技术评估和审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
(二)业务要求
1、由于环境保护核查工作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要求编制环境保护技术报告的单位必须熟悉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掌握受核查上市公司的行业特点和污染特征,把好技术质量关,确保环境保护技术报告对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上市企业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运行情况及相关环境影响做出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为环境保护核查管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初步考虑编制环境保护技术报告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持有国家颁发的环境保护相关从业资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2)有条件开展环境保护核查和技术报告编制工作,能够审核环境保护核查相关技术文件、环境保护监测数据,有能力识别和检查相关环境保护工程、污染防治设施。
(3)设有专门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编制工作;经过培训且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
(4)有健全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具有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处理能力和较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5)对技术单位核查业务范围实行分类,已具有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编制业绩的机构,资质范围涉及13个重污染行业即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且开展过相应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机构,无不良记录,可优先考虑,并根据其专业特长确定业务范围。
2、结合目前技术报告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要求:
(1)技术报告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附公司与编制单位的有效合同复印件,编制单位有效资质证书复印件。
技术单位法人代表应对本单位环保技术报告编制工作加强管理,避免出现未经培训持证人员“揽私活”的问题。
(2)环境保护技术报告应由包括1名项目负责人在内不少于3名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技术人员编制,注明证书编号,并由编制人员签字负责,保证报告的质量。
(3)技术报告要突出重点,着重针对所需要核查的内容,逐一、如实说清楚,其他无关紧要的内容一般不需要纳入。
对曾发生的污染投诉必须有投诉内容、调查部门、调查情况、解决情况等详细介绍、并附调查部门的处理问题的文件。如发生过污染事故,应详细介绍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处理部门的定论(附正式文件)
(4)不能掩盖问题、避重就轻,为企业袒护,隐瞒事实,躲避敏感环境问题。
(三)监督管理
1、环保技术报告编制单位不能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报告,报告两次被退回或被责令重新编制报告的,环保主管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报告编制单位的资格。
2、环保主管部门发现技术报告编制单位恶意规避法律法规,影响技术报告的客观、公正、真实性的,或者为企业请托关系干扰正常核查工作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受理由该单位编制的技术报告或取消资格,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3、对环境保护技术报告编制质量优良的技术单位和专职技术人员将予以适时通报表扬和推荐。
被推荐单位应组织专职技术人员定期参加环境保护部组织的环境保护核查培训班,及时掌握环保核查工作的相关法规、政策,技术要求,技术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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