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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问题的联合通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89年6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了保证排污费的征收,我们就银行结算方式改革后排污费如何在银行结算等有关问题,询问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该司明确答复:征收排污费应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请你们与当地银行商办。对拒付、拖欠排污费的单位,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问题的联合通知》[法(行)发(1989)2号],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现将此“联合通知”全文转发,请各地参照办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问题的联合通知》。
 
  附件:
 
  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
 
  应如何办理问题的联合通知
 
  法(行)发[198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的问题,现联合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应当全面了解案情,如果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正确,人民法院需要银行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的,应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书副本,银行应当协助执行,不得防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198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