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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局、财政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89 年 5 月 15 日 国家环保局、财政部颁发 )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为认真执行《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使用好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切实发挥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控制污染、促进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坚决制止和纠正挤占、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现对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预算级次在每月终了后 10 日内,将征收的排污费 ( 包括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 ) 如数缴入地方金库,纳入预算内管理,不得拖缴和截留。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执行环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按时拨款的规定,于季后 10 日内,根据环保部门的申请,一次拨入环保部门在银行开立的“环保补助资金专户”,以减少资金的滞留期,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建立排污费解缴和环保补助资金拨回情况季度报表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 同时抄报省 ) 环保部门于季后 20 日内上报国家环保局。

  四、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时,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计划程序编制,环保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综合性治理措施和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的补助,不得用于城市建设、环境卫生和绿化项目、不准挪作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其他用途。排污水费收费标准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暂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对不符合规定动用排污费和环保补助资金的,环保部门不列年度计划,财政部门应拒绝拨款。

  五、建立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报告检查和决算制度。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的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应逐级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查,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上级环保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下级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加强财务、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环保补助资金的,上级环保、财政审计部门要认真查处,有权终止其使用计划的执行,收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其征收数、使用数应编报决算,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报上级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六、排污收费监理人员所需经费应按《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中的规定纳入正常渠道,对列入事业编制的排污收费监理人员所需事业性经理,可对照当地工交事业费平均开支水平确定,全年开支与财政部核拨的事业经费的差额部分,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批后,可由环保补助资金中列支。其福利待遇、奖励标准等,可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七、经地方财政、环保部门批准,各地可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资金 (20% 部分及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收入部分 ) 中,在保证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业务活动补助费、排污监理人员业务补助费、综合性治理措施和示范科研补助费的前提下、可适当安排用于为收费监理需要的用房项目补助。

  八、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排污收费监理队伍的廉政建设。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征收,认真遵守财经纪律,搞好财务和计划管理,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切实收好、管好、用好排污费。

  九、环保部门不按规定征收排污费,以权谋私,乱用环保补助资金的,上级环保部门要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撤销其收费资格和计划管理权力,直至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自 199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