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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H值超标收费问题的复函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1年7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竹山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你局竹建环字(1991)02号文收悉,经研究,对有关PH值超标收费问题答复如下:
 
  一、pH值的高、低数是指pH值的实际超标浓度,即超标污水的pH值与排放标准之差。
 
  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附表二中,有关pH值的注解为:pH值超出6—9,每高、低1按超标倍数5以内基数(0.04-0.06)的一倍计,环法字(90)595号文件无须对此重复,也非漏掉。
 
  三、pH值的超标收费标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指定了基数范围,即0.04-0.06元,在此范围内如何具体取值,由地方环保部门结合本地技术经济条件确定和执行。
 
  另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1991年6月24日《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国家已对污水超标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并于1991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超标污水徘污费征收标准》,原《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附表中第二项(废水部分)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