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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域功能区划审批权限的复函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2年1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安徽省安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水域功能区划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收

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地面水域功能区划与水体保护区的内涵不尽一致,不能混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8)所称地面水域功能区或地面水环境功能区,系指具有一定使用功能的水域范围,它是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而划分的。根据该标准的规定,对不同功能的水域应执行不同的水质要求和标准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称水体保护区,系指为了对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实行特殊保护而划定的一定区域。根据法律规定,在水体保护区内,应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二、划分水域功能区和水体保护区应按不同规定执行划分水域功能区类别,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8)第3.2条的规定执行,即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类水体保护区的划分和调整,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即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县级行政区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