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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

2008-05-20   来源:联合国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2年6月13日于里约通过)

关于所有类型森林的管理、保存和可持续开发的无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协商一致意见权威性原则声明



——(a)林业这一主题涉及环境与发展的整个范围内的问题和机会,包括社会经济可持续地发展的权利在内。
——(b)这些原则的指导目标是要促进森林的管理、保存和可持续开发,并使它们具有多种多样和互相配合的功能和用途。
——(c)关于林业问题及其机会的审议应在环境与发展的整个范围内总体且均衡地加以进行,要考虑到包括传统用途在内森林的多种功能和用途和当这些用途受到约束或限制时可能对经济和社会产生的压力,以及可持续的森林管理可提供的发展潜力。
——(d)这些原则反映有关森林问题的头一个全球性协商一致意见。各国在对迅速实施这些原则作出承诺时也决定,不断评价这些原则对推进有关森林问题的国际合作是否适当。
——(e)这些原则应适用于所有地理区域和气候带,其中包括南部、北部、亚温带、温带、亚热带和热带的所有类型森林,即天然森林和人工森林。
——(f)所有类型森林包含各种既复杂又独特的生态进程,而这些进程是促使它们目前有能力和可能有能力提供资源来满足人类需要以及环境价值的基础,因此,良好的森林管理和保存是拥有这些森林的国家政府所关切的问题,并且对当地社会和整个环境也十分重要。
——(g)森林是经济发展和维持所有生物所必不可少的。
——(h)确认许多国家的森林管理、保存和可持续开发责任是分配给各联邦、国家、州、省和地方一级的政府,而每个国家根据其宪法和/或国家立法应在适当的政府级别上实行这些原则。


原则/要点
——1.(a)“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他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
——(b)为取得森林的保存和可持续开发带来的利益,其议定的全部增加费用需要国际合作的加强和由国际社会公平分担。
——2.(a)各国拥有根据其发展需要和水平和根据与可持续发展和法律相一致的国家政策,使用、管理和开发其森林的主权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在总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范围内,根据合理的土地使用政策,把这些地区改作其他用途。
——(b)森林资源和森林土地应以可持续的方式管理,以满足这一代人和子孙后代在社会、经济、文化和精神方面的需要。这些需要是森林产品和服务,例如木材和木材产品、水、粮食、饲料、医药、燃料、住宿、就业、娱乐、野生动物住区、风景多样性、碳的汇和库以及其他森林产品。应采取措施来保护森林,使其免受污染的有害影响,包括空气污染、火灾、虫害和疾病,以便保持它们全部的多种价值。
——(c)应确保及时提供可靠和准确的关于森林和森林生态系统的资料,这是促进大众的认识和作出有根据的决策所必不可少的。
——(d)各国政府应促进和提供机会,让有关各方包括地方社区和土著居民、工商界、劳工界、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森林居民和妇女,参与制定、执行和规划国家森林政策。
——3.(a)国家政策和战略应提供一个便于作出更多努力的框架,包括建立和加强各种体制,制定各种方案以便管理、保存和可持续地开发森林和林区。
——(b)建立在现有组织和机制之上的国际体制机构安排应斟酌情况促进森林领域内的国际合作。
——(c)环境保护和社会与经济发展中所有与森林和林区有关的方面均应加以一体化和全面化。
——4.应认识到各种森林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上维持生态过程和平衡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包括在保护脆弱的生态系统、水域和淡水资源方面的作用,作为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的丰富仓库以及用来生产生物技术产品的遗传物质和光合作用的来源。
——5.(a)国家森林政策应确认土著居民、地方社区和森林居民,对他们的认同、文化和权利给予正当的支持。应为这些群体创造适当条件,使他们在森林使用方面获得经济利益,进行经济活动,实现和保持其文化特征和社会组织,以及适当的生活水平和福利,包括通过土地永远使用安排,作为对森林进行可持续管理的奖励。
——(b)应积极促进妇女在森林的管理、保存和可持续开发领域充分参与一切方面的工作。
——6.(a)所有类型的森林,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由于提供可再生生物能源,对满足能源需求起了重要作用,家用和工业用薪材的需求必须通过可持续的森林管理和植树造林来满足。为此,应认识到种植本地树种和外来树种对提供燃料和工业用木材的可能贡献。
——(b)国家政策和方案应考虑到森林的保存、管理和可持续开发与生产、消费、再循环和/或森林产品的最终处置有关的一切方面之间的关系。
——(c)对森林产品和劳务以及对环境的代价和利益的经济和非经济价值进行全面评价,应在确实可靠程度内就有利于森林的保存、管理和可持续开发问题作出决定。应促进制定和改进这类评价的方法学。
——(d)应肯定、加强和推广一种认识,即植林和永久性的农作物作为可持续的和无害环境的可再生能源和工业原料的作用。应认识和提高它们对维持生态过程、抵消对原始林/老森林的压力以及提供区域就业和有当地居民充分参与的发展的贡献。
——(e)自然森林也是货物和劳务的来源,应促进它们的保存、可持续管理和使用。
——7.(a)应努力促进有助于国家持久且无害环境地发展森林的国际经济气氛,包括促进可持续的生产与消费形式,根除贫穷,促进粮食保障。
——(b)应向那些有大片森林区并建立保护包括原始林在内的林区方案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具体的财政资源。这些资源应明显地用在那些可以刺激经济活动和社会替代活动的经济部门。
——8.(a)应致力于绿化全世界的工作。所有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应采取积极明确行动,酌情从事造林、重新造林和保护现有森林的工作。
——(b)应通过在贫脊的、迟化和经过滥伐的土地上进行复原工作、重新造林、再植林,并通过管理现有森林资源等资源生态、经济和社会上健全的方式,努力保持并增加森林覆盖面,提高林区生产力。
——(c)森林管理、保存和持续开发的政策和方案的执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应受到国际上财政和技术合作的支持,包括适当私营部门的支持。
——(d)可持续的森林管理和利用应当依照国家发展政策和优先事项,并根据无害环境的国家准则进行。在拟订这种准则时,应当斟酌情况在适当的时候考虑到国际公认的有关方法和标准。
——(e)森林管理应与毗邻区域的管理相结合,以便保持生态平衡和可持续的生产力。
——(f)森林的管理、保存和持续开发的国家政策和/或法律应包括保护生态上能存活的代表性的或独特的森林,如原始/古老森林和文化、精神、历史、宗教和在其他方面具有独特价值和在国家一级有重要性的森林。
——(g)生物资源,包括遗传材料的取得,应适当顾及森林所在国的主权权利,并应依照共同议定的条件分享从这些资源所获得生物技术产品的技术和利益。
——(h)国家政策应确保在行动有可能对重要森林资源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和这种行动须由国家主管当局作出决定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9.(a)国际社会应支持发展中国家为加强管理、保存和可持续地开发其森林资源而做的努力,要考虑到调整其外债的重要性,特别是因向发达国家净转移资源而加重外债,以及因森林产品、特别是加工产品进入市场机会改善而代替价值降低所产生的问题。在这方面,也应特别注意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
——(b)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应设法解决保存和可持续地利用森林资源的工作遭遇的阻力以及地方一级特别是经济和社会上依赖森林和森林资源的贫困都市和农村人口缺少其他选择等问题。
——(c)国家所有类型森林政策的制订应考虑到森林部门外部的影响因素对森林生态系统和资源所施加的压力和要求,并应设法寻求处理这些压力和要求的跨部门手段。
——10.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的财政资源,使它们能以可持续的方式管理保存和开发森林资源,包括植林和重新造林,以及遏止砍伐森林和森林与土壤的退化。
——11.为了使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能够加强本国能力和更完善地管理、保存和开发其森林资源,应当斟酌情况促进、协助和资助依照《21世纪议程》各项有关规定,以优厚的条件,包括减让性和优惠性条件,获得和转让无害环境的技术及相关的专门技能。
——12.(a)国家机构在适当考虑到生物、物理、社会和经济变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科学研究、森林资源清查和评估以及在可持续的森林管理、保存和开发领域方面的技术发展及其应用应通过国际合作等有效模式予以加强。在这方面也应注意可持续收成的非林木产品的研究和发展。
——(b)国家和在适当情况下区域和国际机构所具有的森林和林木管理的教育、培训、科学、技术、经济、人类学和社会能力是保存和可持续地开发森林的主要因素,应予以加强。
——(c)国际之间应加强和扩大森林管理的研究和发展成果的资料交流,并在适当情况下,充分利用教育和培训机构,包括私有部门的教育和培训机构。
——(d)有关保存和可持续地开发森林的适当本国能力和地方知识应通过机构和财务支助并在有关的当地社区居民的合作下获得承认、尊重、登记、发展和在适当情况下纳入方案的执行。因此,利用本国知识所得到利益应由这些人民公平均分。
——13.(a)森林产品的贸易应该根据非歧视性的多边商定条例和程序以及符合国际贸易法和惯例的规定。在这方面,应推动林产品公开的自由国际贸易。
——(b)降低或消除关税壁垒和阻碍,提供附加值较高的林产品及其本地加工品进入市场的机会和有利的价格均应予鼓励,以便使生产国更好地保存和管理其可再生的森林的资源。
——(c)将环境成本和效益纳入市场力量和机制内,以便实现森林保存和可持续开发,是在国内和国际均应予以鼓励的工作。
——(d)森林保存和可持续开发政策应与经济、贸易和其他有关政策结合。
——(e)应避免可能导致森林退化的财务、贸易、工业、运输和其他政策和做法。应鼓励旨在管理、保存和可持续地开发森林的适当政策,包括适当情况下提供奖励。
——14.与国际义务或协议有所抵触的限制和/或禁止木材或其他森林产品国际贸易的单方面措施应当撤销或避免,以求实现长期可持续的森林管理。
——15.危害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一级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全的污染物,特别是气载污染物,包括产生酸性沉淀的污染,应加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