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标水量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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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黑环督字[1992]7号《关于超标水量费征收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排污单位的间接冷却水、厂区生活排水等,与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混合排放时,应按照混合排放的总水量计征排污费和超标水量费。
二、对有发酵、酿造工艺的制酒行业,如果其产品不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88)表3序号16“发酵、酿造工业”栏目所列之内,则不应执行相应栏目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的标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