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复函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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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2月9日,国家环保局开发监督司)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家环保局、物价局、财政部(91)环监字第262号文规定“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金额逐一计征”。这里所指“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是指具有不同边界的作业场所,而不是指同一边界内的不同生产作业场所。关于边界的划定,目前应以企业的法定边界作为划分企业边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