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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倍征排污费起算日期问题的复函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3年8月12日,国家环保局开发监督司)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淮南矿务局潘一矿选煤厂加倍征收排污费的请示》([93]环监字4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淮南矿务局潘一矿选煤厂如确属1979年9月13日之后竣工投产、其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则应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文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