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工作的通知
2008-05-20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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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检字〔1993〕第247号 1993.8.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和生态平衡,是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国计民生的大事。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关怀下,我国在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和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破坏环境、破坏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贯彻党的十四大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精神,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决定从今年起,用三年时间对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迅速行动起来,按照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统筹安排,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提高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十四大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精神。
二、严格企业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对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应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慎重审核登记;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要点,对申请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产品的企业,不予核准登记,对申请从事国家限制生产经营产品的企业,严格审核登记;对已造成严重污染、破坏生态平衡、严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企业,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
三、加强市场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力量,对集贸市场、个体餐馆、宾馆、饭店进行一次普遍检查,重点检查有无买卖国家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有无经营无证开采的资源,有无经营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应立即依法处理。在集贸市场上,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和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必须重申:凡属国家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一律不准上市,不准宾馆、饭店、餐馆、摊点以任何借口采购,将其制作成菜肴;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违法猎捕、运输、销售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检查是否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发现此类问题,要立即纠正。严禁以罚代刑,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做好协调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环保、林业、农业、公安、司法、海关、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同心协力做好环境、资源保护和维护生态平衡的工作。
六、做好准备,迎接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团的检查。向执法检查团汇报时,一定要实事求是,有什么情况,存在什么问题,采取了哪些管理措施,效果如何,均应如实汇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