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水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暂不重复征收问题的复函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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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9日,国家环保局开发监督司)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污染物排污费请示”的函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366号)第四条中已经明确规定:“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现行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不再重复征收排污费”。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应按《通知》规定原则,暂不能重复征收,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