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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地域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权属问题的复函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局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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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16日,国家环保局监督管理司)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权属的请示》(川环发(1994)监字第0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跨地域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应由排污口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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