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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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煤矿企业矿井水外排应否征收排污水费的请示》(赣环字(1994)第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环监[1993]427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的通知》中第一条,对于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范畴已有明确规定。
二、对于煤矿企业矿井水外排时,如增加了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或数量的,则应按规定征收污水排污费;否则,不应征收污水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