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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

2008-05-20   来源:公安部,国家环保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公通字[199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

  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地球环境,1985年以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先后组织召开了多次国际会议,并通过了多项关于保护臭氧层的国际条约。我国政府于1989年加入了《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 1991年加入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资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并制定了中国削减臭氧耗损物质国家方案,根据方案的要求,公安部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替代转轨工作领导小组已制定《中国淘汰哈龙战略研究》。
  在臭氧耗损物质(ODS)中,哈龙的臭氧破坏潜能值(ODP)最高。美、英、日、德等工业发达国家已于1994年起停止生产、消耗哈龙。我国现在是发展中国家中生产、使用哈龙最多的国家,并仍呈增长趋势。为遵守有关国际公约,严格控制哈龙的使用,特作以下通知:

  一、在非必要使用哈龙的场所,一律不准新配置哈龙灭火器(非必要场所见附件)。
 
  二、任何企业单位凡未取得公安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哈龙灭火剂、哈龙灭火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不得办理审批哈龙灭火剂、哈龙灭火器生产维修许可证。

  三、现有的哈龙灭火剂、哈龙灭火器生产厂家,要以1991年生产量为基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扩大生产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环保部门要共同配合严格监督检查。

附件:非必要配置哈龙灭火器的场所

非必要配置哈龙灭火器的场所

  一、民用建筑类:
 
  l、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的观众厅
  2、医院门诊部、住院部
  3、学校教学楼、幼儿园与托儿所的活动室
  4、办公楼
  5、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
  6、高级旅馆的公共场所、走廊、客房
  7、商店
  8、十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9、百货楼、营业厅、综合商场
  10、图书馆一般书库
  11、展览厅
  12、高级住宅
  i3、燃油、燃气锅炉房
  14.旅馆
 
  二、交通运输:

  l、火车硬座和卧铺车厢
  2、客轮的三等舱以及客舱
  3、客运汽车和小轿车
 
  三、工业建筑类:
 
  l、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2、橡胶、塑料及其制品库房
  3、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
  4、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5、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6、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
  7、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8、散装棉花堆场
  9、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
  10、谷物加工厂房
  11、饲料加工厂房
  12、粮食、食品库房及其粮食堆场
  13、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
  14、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氯酸钙厂房
  15、可燃材料工棚
  16、甲、乙类液体贮罐、桶装堆场
  17、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罐桶问
  18、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
  19、闪点≥60℃的油品和其它丙类液体贮罐、桶装库房或堆场
  20、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21、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和棉、毛、丝、麻及其织物的库房
  22、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
  23、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印染厂的漂炼部位
  24、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
  25、纸张、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或堆场
  26、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27、玻璃原料熔化厂房
  28、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
  29、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
  30、钢材库房及堆场
  31、水泥库房
  32、搪瓷、陶瓷制品库房
  33、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
  34、原木堆场

  除上述场所外,其他场所也应尽可能选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和水型灭火器。
  (关于哈龙灭火系统应用场所,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哈龙的应用范围,并鼓励使用对环境保护没有影响的哈龙替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