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论坛
/
安全人
安全商城
/
企业
搜索
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环境保护
>
环保政策
>
国家政策
> 正文
分享
关于征收排污费滞纳金问题的复函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4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排污费滞纳金问题的请示》(浙环计[1994]2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排污单位应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缴纳通知单,在20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包括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提高标准收费、加倍收费等,逾期不缴的每天均应加收1%的滞纳金。
上一篇: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下一篇:
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相关内容:
环保政策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
农民工“平安计划”
关于确定工业区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性质的复函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
制革、毛皮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排污许可证条例(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