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关于行政机关、军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4年12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青海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行政机关、驻军部队应否缴纳排污费问题的请示》[青环综字(94)第10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行政机关应否缴纳排污费的问题
 
  根据《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排污单位,要征收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据此,国家行政机关应缴纳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但暂不缴纳其他排污费。
 
  二、关于军队排污单位应否缴纳排污费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军队排放污染物的各单位,均应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缴纳排污费,包括依照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