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任务的通知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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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监[1995]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巾环境保护局:
1982年,国务院授权我局负责全国辐射环境管理工作。根据我国辐射项目状况及辐射环境管理的特殊要求,我局决定实行国家环境保护局和省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两级管理体制,地、巾、县环保局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内环保局进行管理。
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在辐射环境管理中的任务,曾于1983年以(83)城环宇字第728号《关于加强放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方式进行了部署。1989年1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号令(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10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90年6月22日,发布的国家环保局第3号令《放射环境管理办法》1993年8月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4号令,《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又以法律形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中环保局的辐射环境管理任务作了规定。
根据已有的法律授权、结合辐射环境管理的特点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任务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负责起草辐射环境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下列伴有辐射的设施和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1、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密封放射源;
2、生产、使用X光机和加速器;
3、生产、使用含天然放射性水平较高的矿物资源(包括废渣);
4、铀、针、矿藏地质勘探;
5、规模小于50t铀的铀矿采治(地漫除外);
6、除大型电视发射台外的一切伴有电磁辐射设备和设施;
7、其他。
除此之外,参与辖区内国家环境保护局组织的对核设施和大型电视发射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反映地方意见。
三、负责对其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三同时'检查,参加辖区内国家环境保护局组织的对核设施和大型电视发射台的"三同时"检查。
四、负责对各伴有辐射设施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排污许可记证。
五、对伴有辐射项目和活动的环境影响实行监测和监督。
六、对城市放射性废物实行集中管理,负责组织建造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核技术应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对核设施低。中放废物处置场实行监测。
七、对放射性物质运输活动中的环境完全进行审查和监督。
八、负责对伴有辐射设施退役的监督管理。
九、参加辖区内伴有辐射设施事故的应急响应,负责对来自辖区外(包括国外)事故影响的监测。
十、参与辐射事故处理。
十一、负责对从事辐射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十二、协助海关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设备、物件和放射性废物进关的检查。
十三、配合外事部门组织辐射环境管理方面的外事活动,包括请外方专家来华及派员出国考察进修。
四、从它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巾政府交办的工作。
上述任务既繁重、专业性又强,请各地认真研究,组织落实。
国家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