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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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排污收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京环保监理字[1995]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91]环监字第262号)时,污水超标倍数人于零而小于1时,其超标倍数均按1倍计;污水超标倍数大于1时,按实际超标倍数计征排污费。
二、噪声实际监测数据出现小数时,在计算各能级间的小数部分时,应采取4舍5入的方式化为整数后,对照相应的收费标准,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