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系统环境监理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批复
(1995年8月14日,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把环境监理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的报告》(环人(1993)643号)崐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
78号)的规定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原则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系统环境崐监理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即各项人事管理制度依照《国家公务员暂崐行条例》和有关配套法规进行管理。具体单位由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报政府人事部门崐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严格界定人员范围。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只限于行使国家行政权崐力,依法执行公务的在编人员。各级环境监理机构下属从事咨询业务、科研、后勤崐服务等事业或企业单位,不划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范围。
第二,使用事业编制的环境监理机构列入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后,可不改崐变其编制性质,编制管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列入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后,经费管理仍按国崐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一个单位不得实行两种制度。凡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资金等人事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