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1月14日,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888号)一、污染源监理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
(1)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
(2)按《污染源监理制度》制订现场监理计划。
2、现场监理
(1)正常;
(2)异常;
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
3、工况调查
(1)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
(2)查生产及工艺情况;
(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5)现场取证;
(6)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监理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二、污染防治设施监理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理信息;
(3)群众举报。
2、分类归档
(1)分列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
(2)按台(套)建立设施档案。
3、目标管理
(1)每年每台(套)至少计划监理一次,反映最佳处理效果;
(2)每年每台(套)至少随机监理一次,反映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理效果。
4、日常监理
执行《污染源监理工作程序》。
5、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
超标排污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6、总结归档
(1)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2)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3)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理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理信息;
(3)群众举报。
2、现场监理
(1)听取建设单位介绍;
(2)对有“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
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
(3)对无“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
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3、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
对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对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
(1)按年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
(2)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
四、限期治理项目监理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理信息;
2、现场监理
按《污染源监理制度》检查治理进度。
3、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
对逾期未完成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总结归档
(1)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有关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五、排污许可证监理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2、制定计划
按《污染源监理制度》制订监理计划。
3、现场监理
(1)是否持证排污;
(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
(3)是否超量排污。
4、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
对无排污证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
对持证超量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监理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六、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1、排污申报
通知辖区内一切排污单位按《排污申报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排污量核定
(1)拟定排污收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交由监测站组织实施;
(2)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管理记录及有关资料,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
3、核算排污费
(1)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计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污收费额。
(2)根据日常现场监理情况及有关情况,核算排污费“四项收费”的征收额。
4、依法征收
(1)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限期排污单位20天内缴纳或委托银行收款;
(2)对逾期未缴纳者发出《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
(3)对逾期催缴无效者,发出《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解缴国库
(1)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
(2)按规定应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排污费,应分级解库或交由上级环保部门解缴国库。
7、排污费减免缓
(1)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员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减免;
(2)因排污量核定有误或执行排污费“四项收费”政策有误或核算有误的,一经发现,由监理人员予以纠正;
(3)因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而要求缓缴排污费(但不得减免排污费),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报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批准的缓缴期间内,不再征收滞纳金。
8、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资料、票据等均须按规定整理归档。
七、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程序
1、收集信息
(1)排污费征收及拖欠情况;
(2)排污费解缴入库情况;
(3)污染治理需求;
(4)环保自身建设要求。
2、编制计划
(1)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编制污染治理贷款(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2)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编制环保补助费使用计划。
3、计划执行
(1)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各项资金使用计划,将环保补助资金拨入环保部门的资金专户;
(2)环保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3)按期收回污染治理贷款本息;
(4)用款单位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
(5)环保部门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
4、财务管理
(1)设立排污费征收专户及各项资金使用专户;
(2)按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排污费资金收支帐户;
(3)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排污费财务季报、年终快报和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
(4)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和其他报表。
5、总结归档
环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一切文件、会计帐薄、票据、报表等均须按规定整理归档。
八、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1、及时取证
对监理中发生或发现的符合现场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2、陈述
(1)违法事实及证据;
(2)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现场处罚
(1)填写《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式二联;
(2)《现场处罚决定通知单》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有关人员签收,第二联环境监理机构存档。
4、报告情况
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单》第二联、证据材料及《询问、调查笔录》呈报领导审阅。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九、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1、立案登记
对现场监理中发生或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控告的违法行为,填写《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登记表》。
2、调查取证
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3、按处罚权处理
(1)属现场处罚范围的,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2)属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的,执行本程序4-7;
(3)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与调查材料一并上报。
4、审核决定
(1)监理小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2)听取被处罚单位陈述;
(3)审议小组审议处罚决定;
(4)监理机构负责人签发《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5、送达签收
送达人要求受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要注明送达情况。
6、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按一案一卷归档。
十、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1、现场处理
(1)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
(2)必要时通报或疏散周围单位或群众;
(3)其他应变事宜。
2、现场调查和报告
(1)勘察现场,了解情况;
(2)调查取证;
(3)事故速报;
(4)事故确报。
3、依法处理
(1)讨论、研究、决定事故处理意见;
(2)下达处理决定并提出赔偿意见;
(3)落实处理意见。
4、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十一、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1、登记立案
(1)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
(2)申请审查并立案登记;
(3)调查准备。
2、调查核实
(1)现场调查核实污染事实;
(2)取证、鉴定等。
3、调解处理
(1)召开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
(2)制作会议纪要;
(3)制发《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意见书》;
(4)书写处理结果报告并上报。
4、结案归档
按一案一卷归档。
十二、环境监理稽查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
(1)按照《环境监理稽查制度》拟定年度稽查计划;
(2)应下级环保部门要求,实施环境监理稽查。
2、稽查范围
(1)检查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贯彻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2)监督检查下级环境监理机构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监理职责情况。
3、外部稽查
查阅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有关文件、材料。
4、内部稽查
(1)听取下级环保部门及其监理机构工作汇报;
(2)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3)听取被监理单位的意见;
(4)环境监理现场稽查。
5、稽查处理
(1)正常;
(2)异常:
对与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向悖的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报请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请人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
对不能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的应要求其改正,直至报请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收部分环境监理权限;
对不适合从事环境监理工作的下级监理人员,建议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调离监理岗位。
6、总结归档
(1)向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稽查报告;
(2)有关文件、材料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