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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方环保部门在保护臭氧层工作中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环控[1997]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

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简称《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到1995年底,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停止生产和使用大部分消耗臭氧层物质。我国自1999年7月1日起,应将氯氟化碳(CFCs)生产和消费冻结在1995年至1997年3年平均水平上,到2010年应停止使用氯氟化碳、哈龙等受控物质。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保护臭氧层工作,制定了有关限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的行政规章。并且经过几年的努力,已获得实施《议定书》多边基金赠款项目共185个,赠款金额1.25亿美元。这些项目完成后,能够削减消耗臭氧层物质3.6万吨。所有这些工作对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成品,如电冰箱、空调器、泡沫塑料制品、喷雾发胶、电子产品、哈龙灭火器等的需求大幅度增长,到1995年,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消费量已达10万多吨(按消耗臭氧层物质潜能值计),比1986年增加了一倍,约占发展中国家消费量的50%以上。据预测,在今后几年中,对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制成品的需求仍将保持增长势头,因此,我国面临的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的任务十分繁重,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将很难实现《议定书》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加强保护臭氧层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环保部门在保护臭氧层工作中的组织切、调作用和强化对削减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执法监督。各地环保局要把保护臭氧层工作作为重要职责之一,把对削减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纳入污染控制管理工作中,并设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保护具氧层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2.结合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掌握本辖区内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制定本地区逐步削减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计划和措施。

3.按照我局《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实施指南(试行)》的规定,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申请多边基金的项目,协助金融评估机构核实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消费的实际情况,报我局审批,并落实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4.对辖区内已批准多边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参加或受委托组织项目验收,并检查已验收项目新设备运转和旧设备的拆除、废置处理以及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等目标的完成情况,确保这些项目发挥作用。

5.与有关部门配合,严格按国家规定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项目。

6.加强对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的监督管理,逐步实施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配额许可证制度。

7.加强对含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哈龙灭火器具维修网点以及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的监督管理,减少维修和生产过程中的泄漏,避免向大气中直接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

8.加强对淘汰产品和设备的回收管理工作,杜绝淘汰产品和设备转移使用。

9.积极组织宣传我国保护臭氧层工作的政策、法规,及时向我局提供本辖区保护臭氧层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信息。

各地环保局要按照上述工作内容要求,认真抓好保护臭氧层的履约工作。并于3月20日前,将所设负责专人名单报我局污控司。

国家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