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有企业迁址、更名后应作为新建项目实施环境管理的解释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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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环发[1997]302号)江苏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新、扩、改建设项目划分界限的请示》(苏环法[9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其中所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主要是指1986年3月26日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不论是新建项目,还是原有项目,为了扩大生产能力而扩建、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书(表)的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得擅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项目,不得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对违反上述想定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无锡市环保局请示中所指宜兴市第八化工厂于1989年从原址迁至另一地址,迁址之后,于1995年更名为益民公司,并作为新办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益民公司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之前已向环保部门填报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在报告表中注明系新办企业。据此,对1995年成立的益民公司应认定为新建项目已属无疑。根据环境保护法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检验合格。
据请示反映的情况,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益民公司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已投入生产,其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应受处罚,环保部门对其依法处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