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类别归属问题的复函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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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平朔煤炭工业公司下属平朔动力公司供热厂、煤气厂粉煤灰以及炉渣类别归属问题的请示》([97]晋环法函字7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据此,你局请示中所指平朔煤炭工业公司下属平朔动力公司供热厂、煤气厂,其集中供暖、供热和制造煤气属工业生产活动;在该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粉煤灰、炉渣,应被认定为“工业固体废物”。对该类工业固体废物,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