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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氟化盐企业治理污染的通知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7年10月23日,国家环保局 环发[1997]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氟化盐工业是重污染行业,一些氟化盐企业已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社会反映强烈。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我局会同有关部委对氟化盐生产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并提出了治理建议,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领导阅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防止氟化盐生产污染环境,现将对氟化盐企业治理污染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于1997年底前关闭位于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补给区、风景名胜区、温泉疗养区、水产养殖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的所有氟化盐生产企业。

   二、对排放污染物没有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企业应于1998年6月底前完善环保设施,必须于1998年底前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逾期没有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各级环保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

   三、下列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氟化盐生产项目应停止建设:

   1.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2.没有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的;

  3.地处环境敏感区的新建、扩建项目。

  四、鉴于氟化盐工业是重污染行业,且产品市场处于供大于求状态,目前原则不再批准新建此类企业,对于使用先进技术方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生产氟化盐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五、对经检查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六、请氟化盐生产的重点省将有关治理整顿方案于1997年底前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