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华隆化工有限公司非法进口生活废塑料问题的复函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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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27日,国家环保局 环发[1997]745号) 上海海事法院:
你院(1997)沪海法商字第171号调查函收悉。现就调查函所涉及的江西华隆化工有限公司非法进口生活废塑科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生活废塑料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有害废物的问题:
为控制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移,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于1991年3月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附件一还同时明确列举了我国严格控制越境转移的《有害废物和垃圾类别》。
根据该《通知》第一条、第三条及前述《有害废物和垃圾类别》第二十一类的规定,江西省华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隆公司”)1993年7月至1995年5月间从国外进口的生活废塑料,应被认定为“从住家收集的废物”,属于国家“不允许进入我国境内倾倒、处置”的有害废物。(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