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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娱乐场所振动和噪声污染防治问题的复函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7年11月27日,国家环保局 环发[1997]747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省温州市环保局《关于振动污染是否参照噪声污染防治法规进行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环境振动污染的防治,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关于环境振动污染的控制标准,应适用《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和《城市区域振动测量方法》(GB10071—88)的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建或者已经投入营业的文化娱乐场所,其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据此,对在商住楼内已投入营业的娱乐场所,如果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标准,依法可准予开办。如果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环保部门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以上意见,请转告温州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