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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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8日,国家环保局办公室环办[1998]1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福州市环保局提出的有关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问题的请示》(闽环保[1997]理01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和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日发[1982]21号)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经商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企事业单位经域镇排水系统排入已经正常运行的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可将排放标准放宽到三级,若排放的污染物超过三级标准要征收超标排污费。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督,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征收其超标排污费,但不得征收污水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