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排污费和污染源治理贷款基金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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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199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近两年来,一些地方屡屡发生当地税务部门对环保部门依法征收的排污费以及污染源治理贷款基金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和《关于下达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通知,对于经中央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分批下达了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和污染源治理贷款基金已分别列入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第一批第1项和第二批第87、88项)。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上规定,对辖区内各级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和污染源治理贷款基金计征营业税的问题进行检查,如已计征营业税,请尽快与当地税务部门取得联系,予以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