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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轮胎进口问题的解释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8年7月20日,国家环保总局 环发[1998]175号)



  深圳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公司要求从香港等地区进口废旧轮胎问题的请示》(深环[1998]1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废轮胎没有列入《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附件一的《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该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凡未列入本规定附件一的废物,禁止进口。”故废轮胎为禁止进口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