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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村生活区工业噪声污染源适用标准问题的通知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8年8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1998]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鉴于当前乡村生活区中工业噪声污染源扰民纠纷和投诉有所增加,地方环保部门在处理时对适用的环境标准不尽明确,现就乡村生活区工业噪声污染源适用的环境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在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乡村生活区域,其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参照执行1993年发布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1类标准值;在该类区域的工业噪声污染源的噪声排放限值执行1990年发布的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I类标准。

   在有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