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界定采矿行业排放废水中一类污染物采样点的复函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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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 环发[1998]238号)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关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有关问题的请示》(国色办字[1998]172号)收悉。现对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采矿行业排放废水一类污染物采样点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库)必须符合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对选矿废水具有处理作用,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尾矿坝(库)建成竣工,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视为选矿废水的车间处理设施,选矿废水中一类污染物的采样点可设在尾矿坝(库)的出水口。出水口排放选矿滤液应符合排放标准。
二、采矿行业的其他工艺过程产生的废水中一类污染物的采样点应设在各自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出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