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水位线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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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9月9日,国家环保总局 环发[1998]282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界定最高水位线以下岸坡与滩地的请示》(闽环保[1998]法0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河道管理条例》第17条和第20条分别规定,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河道的最高水位等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据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的“最高水位线”,依法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对于未明确划定具体管理范围的河道,其“最高水位线”可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在最高水位线以上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垃圾,不应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该类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