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限产或关停高硫煤矿工作的通知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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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 环发[1998]383号) 近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对关井压产工作进行了部署。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到1999年底,全国煤炭行业共取缔和关闭2.58万处小煤矿,压减煤炭产量2.5亿吨左右,其中包括关闭一些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无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煤矿。这项工作对减少煤炭资源的浪费、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十分重要,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中关于逐步限产或关停含硫份大于3%矿井要求的重要行动。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参与这项行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将煤炭行业的压井限产工作与限产或关停高硫煤矿工作紧密结合,在确定关井压产煤矿名单中,优先安排关闭各类违法开采、且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煤矿,并加强对其执法监督。
二、摸清本地区各类高硫煤矿开采底数,包括数量、产量、硫份、用户、效益、煤价等内容,掌握现有不同硫份煤矿的分布情况以及煤炭洗选设施的建设情况,为进一步对高硫煤矿实行限产或关停打下基础。
三、与地方政府计划、经济、煤炭、地矿、电力等部门配合,提出本地区到1999年底和2002年底限产或关停高硫煤矿的实施方案(包括限产或关停煤矿的名单),并上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