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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收费中加倍征收和提高标准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8年12月7日,国家环保总局监督司环监函[1998]25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收费中加倍征收和提高标准征收有关问题请示”收悉。经商国家计委价格司同意,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都《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仅对排污费的征收项目和征收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征收排污费的其他政策仍沿用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
 
  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目前并未作修订成废除,依然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排污费的法规依据,加倍收费和提高标准收费也是该文件中具体规定的,缴纳这两项费用是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希望你们与地方有关物价部门加强沟通,取得地方物价部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