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废物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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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12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1999]11号) 根据近来在废物进口审批和管理等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废物进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部门应指导进口废物企业,认真填写《进口废物申请书)。自即日起,《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一经颁发,不得变更各项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二、每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进口口岸按就近到港的原则,限制在五处以内。
三、自1999年2月1日起,废物进口审查登记费一律汇至(交至)国家进口废物环保审查登记费帐户:
户名:国家环境保护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开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亚运村支行
帐号:210—0149248073
四、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掌握废物利用单位的加工利用能力,使废物进口审批量符合实际需要,并切实加强废物进口后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