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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1月25日 环发[199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的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经过参加试点的省市的努力,试点工作已取得成效。试点经验表明,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的一项基础工作,起到了强化环境监督监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作用。为进一步强化对污染源的现场监督管理,确保2000年"一控双达标"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决定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到2000年全国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功能区达标的要求,对污染源实行法制化、定量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环境监理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具体实施的任务。

   二、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排放口,并作为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和项目验收的内容之一。

   三、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流域等,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酸雨控制区和北京市范围内,2000年限期达标排放的污染源的排放口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以适应达标工作的需要;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和排污单位也应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编制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计划并填报计划表,逐级上报备案。要把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完成情况作为环境监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并组织检查。

   五、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要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进行。

   六、污染源排放口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污染物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要求,设置排放口标志牌,排放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

   七、排放口标志牌由我局实行统一监制。凡生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和登记证的厂家,应提出申请,经我局审查合格后,确定为定点生产厂,发给定点生产许可证,并在《中国环境报》上公布,并实施年审。非定点生产厂一律不得生产排放口标志牌,地方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也不得使用非法的排放口标志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3号 删除)

   八、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和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排污单位自筹,环保部门可以从环保补助资金用于污染治理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附件1: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略)   

  附件2: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 环境监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本要求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放总量控制12种污染物的排放口应当首先进行整治。

  重点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和污染治理设施记录仪,并创造条件建立微机监控网络。暂时没有安装的,在排放口的建设或整治时应预留安装位置。一般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可安装简单的计量和记录装置。

   一、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排污单位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要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

   二、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并便于采样监测。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标明采样点。

   三、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喷洒等防治措施。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四、固定噪声排放源程的整治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并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五、排放口立标要求

   排污单位经过规范化整治和建设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规定的排放口标志牌。

   排放口标志牌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定点监制,有专用的防伪标志。

   标志牌设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监测点附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在地面设置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标志牌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总体协调。

   六、排放口建档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放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登记证与排放口标志牌配套使用,具有防伪标志。登记证的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子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 WS-X X X X X 噪声 ZS-X X X X X

   废气 FQ-X X X X X 固体废物 GF-X X X X X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放口顺序编号.排放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自行规定。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放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