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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无苯鞋胶有关事项的复函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9年1月28日,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 环科函[1999]3号)



  福建省环保局:
 
  你局闽环科函[1999]第001号文收悉。对来文中关于无苯鞋胶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1.根据《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以控制环境污染为主要目的的产品,开展认定。无苯鞋胶不应属环保产品,可视为无公害产品。
 
  2.有关无苯鞋胶的检测、评价,是一项具体的技术性工作,你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