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排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问题的通知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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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发[1999]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设厅(局)、环保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1999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减轻企业负担的决定》,继续将排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推向深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认识到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整顿财经秩序、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重要途径。因此,各级环保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收支两条线”工作的落实,结合实际,对“收支两条线”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指导,积极配合计划、财政、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运用法规、纪律手段保证排污收费“收支两条线”工作的落实。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应按照国家排污收费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辖区有关排污收费的地方规定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针对“收支两条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制度、工作程序上的漏洞,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健全相关制度。对违反国家排污收费法规、规章的地方规定,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对排污收费和罚款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排污收费和罚款票据一定要按照原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印发的《环境保护排污费预算会计制度》中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印制,并做到亮证收费和罚款。
四、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征收排污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五、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清理过渡帐户工作,排污费收支要逐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
六、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排污费要及时全额解缴各级金库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使用,会同财政部门认真编制使用计划,防止挤占、挪用、乱用排污费。
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生疏排污费工作中,要坚持依法、全面、足额的原则。坚决杜绝感情收费、协商收费、不许擅自缓免。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八、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就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公开各种办事制度,公开排污收费的项目、范围、收费标准以及排污费额的核定方法和依据,主动接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收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进展迟缓的单位,要重点检查,促其整改;对继续截留、挪用排污费的违纪行为,必须严肃查处。我局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到各地进行重点抽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