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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除CFC生产设备并补偿停产损失的通知

2008-05-20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环保总局对外经济合作中心1999年6月30日 环经函[1999]71号)


  根据保护臭氧层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的“中国化工行业CFC生产整体淘汰计划”,经过国际审计的CFC生产企业(见附件),在按照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的合同要求完成关闭拆除CFC生产装置后,国家环保总局将根据合同规定,拨付该计划的多边基金赠款作为经济损失补偿。

  经济损失的补偿额度是根据蒙特利尔多边基金补偿规则确认、批准并反复测算的,基于企业1997年CFC生产量和利润情况,扣除了税款和成本以后的净利润损失的补偿,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损失、拆除生产线的费用和工人安置费用等。

  该补偿金主要用于因生产停止而引起的下岗职工安置、固定资产的损失、新产品的开发。

  请各企业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生产线的拆除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